證券代碼:300219 證券簡稱:鴻利光電 公告編號:2011-019
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人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七次會議于2011年11月25日上午10:00以現(xiàn)場會議的方式召開,會議通知已于2011年11月14日以專人送達、郵件、傳真等方式送達全體董事。本次會議應出席董事9名,實際出席會議董事9名,會議由公司董事長李國平先生主持,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guī)定。
經(jīng)與會的董事充分討論與審議,會議形成以下決議:
(一)審議《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擴建廣州花都光電子基地工業(yè)性廠房的議案》
經(jīng)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證監(jiān)發(fā)行字[2011]626號”文核準,公司公開發(fā)行人民幣普通股(A股)3,100萬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發(fā)行價格為16元(“元”指人民幣貨幣單位,以下同),本次發(fā)行募集資金總額為496,000,000元,扣除發(fā)行費用29,840,000元,募集資金凈額為466,160,000元。公司擬募集資金382,766,500元,本次超募資金為83,393,500元。2011年5月27日,公司第一屆董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使用超募資金1,600萬元用于償還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花都風神大道支行銀行貸款,現(xiàn)超募資金余額6,739.35萬元。
公司于2010年在廣州花都光電子基地取得66,668.44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其中一部分已作為募集資金項目“新型表面貼裝型LED建設項目”和“技術研發(fā)中心建設項目”投資用地,兩項目計劃使用土地面積9,418.5平方米。
為了更好地發(fā)揮廣州花都光電子基地規(guī)模效應,減少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公司擬將LED封裝業(yè)務全部整合到光電子基地,即在尚未利用的土地上新建建筑面積約45,323.00平方米廠房、辦公樓、生活配套設施,總投資額8,788.14萬元,其中6,739.35萬元使用超募資金,差額2,048.79萬元由企業(yè)自籌。建設完成后,公司現(xiàn)有的生產(chǎn)系統(tǒng)和輔助生產(chǎn)系統(tǒng)(即2010年的18億顆產(chǎn)能)以及母公司全體員工將由汽車城東風大道以西搬遷至光電子基地,并預留部分廠房作為公司以后擴充產(chǎn)能用。
公司現(xiàn)有生產(chǎn)基地汽車城東風大道以西則租賃予控股子公司廣州市佛達信號設備有限公司使用。
項目完全達產(chǎn)后年均營業(yè)收入為28,186.72萬元,年均所得稅后利潤 2,209.71萬元,財務內部收益率=44.36%(所得稅后),財務凈現(xiàn)值14,956.83萬元(所得稅后,Ic=10%),靜態(tài)投資回收期為2.07年(所得稅后),投資利潤率25.14%,投資利稅率35.30%。動態(tài)投資回收期(含建設期,稅后)=2.48年,項目的盈虧平衡點為55.60%,項目搬遷后產(chǎn)能達到55.60%就可以保證盈虧平衡。
本項議案尚需經(jīng)公司2011年第三次股東大會審議。
本公司獨立董事、保薦機構均已發(fā)表了明確同意意見。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公司關于超募資金使用計劃的公告》和《關于使用部分超募資金擴建廣州花都光電子基地工業(yè)性廠房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具體內容詳見中國證監(jiān)會指定的創(chuàng)業(yè)板信息披露媒體上的相關公告。
(二)審議《關于公司向銀行申請綜合授信額度的議案》
經(jīng)審議,同意公司向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申請授信額度不超過人民幣8500萬元、向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花都支行申請授信額度不超過人民幣1.00億元(最終以各家銀行實際審批的授信額度為準),具體融資金額將視公司運營資金的實際需求來確定。授信有效期自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公司股東李國平、馬成章將為前述授信額度融資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
公司授權李國平先生代表本公司與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廣州花都支行簽署上述授信融資項下的有關法律文件。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三)召開201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
公司擬于2011年12月13日召開201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上述第一項議案。具體內容詳見同日公告的《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關于召開201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的通知》。
表決結果:同意9票,反對0票,棄權0票。
特此公告。
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