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300219 證券簡稱:鴻利光電 公告編號:2011-026
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人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nèi)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本次股東大會無增加、變更、否決提案的情形。
一、會議召開情況
(一)會議召開時間:2011年12月13日上午10:00;
(二)會議召開地點:廣州市花都區(qū)汽車城東風大道以西鴻利光電會議室;
(三)會議召開方式:現(xiàn)場會議;
(四)會議召集人:董事會;
(五)會議主持人:董事長李國平先生。
本次會議的召集和召開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guī)則》等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guī)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代表共10人,代表股份數(shù)為9,177.85萬股,占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74.78%。
公司董事、監(jiān)事以及見證律師出席本次會議,非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本次會議。
三、提案審議情況
本次會議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與會股東審議并通過以下議案:
審議《關于部分使用超募資金擴建廣州花都光電子基地工業(yè)性廠房的議案》表決結(jié)果:贊成票91,778,500股,占出席會議有表決權股份總數(shù)的100%,反對票0股,棄權票0股。
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國浩律師集團(廣州)事務所指派黃貞、王志宏律師出席了本次會議并出具如下法律意見:“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與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表決程序和表決結(jié)果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guī)則》和鴻利光電章程等相關規(guī)定,本次股東大會的決議合法、有效。”
五、備查文件
(一)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
(二)國浩律師集團(廣州)事務所出具的《國浩律師集團(廣州)事務所關于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決議的法律意見》。
特此公告。
廣州市鴻利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